6月16日,记者从省发改委得知,近日省发改委印发通报《吉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减少吉林省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报》,7月1日起减少吉林省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据报,按照国家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报》拒绝,将根本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征税标准减少50%、必要缩短电网企业固定资产保险费年限、省内水电企业非市场化交易电量、跨省跨区外来水电电量增值税税率减少到13%等构成的降价空间,全部用作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
现将有关事项通报如下:省发改委《通报》拒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自7月1日起,减少吉林省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目录电价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的输配电价每千瓦时4.3钱,趸售电价适当调整。趸售电价中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与大工业用电拆分为工商业用电类别。并且,拒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及电网企业,主动服务企业,尤其是要之后严肃清扫并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不及时传导问题,贯彻将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红利传导至终端用户,保证今年减少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及时获得贯彻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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